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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北縣住宅社區及商業辦公大樓公共照明改用省電燈具改裝工程補助要點 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日期:2010/04/07 發文字號 :北環碳字第0990028646號 依 據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北環碳字第0990028646號函 公告事項 一、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住宅社區與商業辦公大樓公共照明之節約能源改善工作,落實低碳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名詞說明如下: (一)省電燈具:通過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認證且於標章使用期限內之燈管、燈具及安定器。 (二)公共照明:係指公共區如樓梯、走廊、電梯、停車場、中庭等使用之照明,但不含路燈照明。 三、本局得委託相關機關執行本補助要點所定事項。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臺北縣內,具有法定管理委員會之住宅社區與商業辦公大樓之公共照明,改裝省電燈具工程。 五、本要點補助對象改裝前後節約用電比率須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百分之二十)。 六、申請單位應於本要點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 申請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共照明使用概述及預期改善情形。 (二)照明改善後預估省能效益。 (三)照明改善之經費需求。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七、個別補助以實際工程經費核實補助,補助金額以新台幣2萬元為上限。 八、本局得以書面或召集會議方式,依各單位申請補助收件順序進行審查。 前項評選委員分別依據下列項目審查,前項書面資料審查重點如下:。 (一)申請內容之具體性、可行性及完整性。 (二)節能效益計算之精確性及完備性。 (三)經費規劃之妥適性及合理性。 九、本局執行本要點相關案件之審查,並將審查之結果通知申請者。申請案件經審核駁回者,申請單位得於七日內提出補充說明;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撤回原補助之申請。 十、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單位應依申請書內容進行省電燈具改裝工程,並於接受補助後兩個月內完成工程,但最遲不得超過當年度11月30日止,應填送完工報告書、改善工程單據、單位撥款帳號及存款帳戶影印本(與正本相符印)等1式2份,向本局申請撥款,本局於審核後撥付補助款。 經審核通過補助案之單位於核准日起逾兩個月未申請撥款者,視為撤回原補助之申請。 前項完工報告書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十一、本局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照明省電燈具之利用情形;受補助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而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十二、本要點之補助款依申請順序經評定後予以補助,至補助款用完為止,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 十三、97或98年度已獲燈具改裝補助之住宅社區或商辦大樓管委會不得再申請本年度燈具改裝補助。 十四、本要點開始受理申請時間由本局公告之。 十五、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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