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長曾勇夫呼籲社會大眾「酒後不要駕駛動力汽車或是機車等交通工具」…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二十七)日初審通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將酒駕犯者(酒測值超過○‧五五毫克)刑責提高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酒駕致死者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修正通過之後,提案立委謝國樑表示,每年有將近數百人因為酒駕死亡,同時也造成數百個家庭因此破碎,希望法務部能夠重深打擊酒駕肇事的決心。
法務部長曾勇夫回應時呼籲社會大眾「喝酒之後就不要駕駛動力汽車或是機車等交通工具」。
他說,警察機關一定從嚴追訴這一類的案件,而法務部修法最終的目的是「刑期以無刑」,大家都不要犯罪。
對於謝國樑呼籲法務部能夠發揮檢察一體功效,對於酒駕犯者要不要提起公訴,應該有更明確規範,最好直接將酒駕犯者提起公訴,不能一而再、再而三給予酒駕犯者改過自新機會,法務部檢察司長宋國業說,酒駕肇事者初犯情節輕微,檢察官會給予緩起訴處分;累犯或再犯,這種情況,檢察官通常會給予起訴;對三犯者,檢察官都會求處較高刑度,以遏止酒駕;而若院方法官對酒駕肇事判得太輕,他強調檢方將依職權提起上訴。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九十九年酒駕肇事件數與死亡人數已開始較前二年增加,且酒駕近年仍高居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之首。
昨天審查會總計有五個草案併案討論,其中立委王廷升另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昨天修正通過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它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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