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須取得許可
一位基隆市民在今年六月,向基隆市衛生局陳情指出,因禁不起食品業務的強力推銷,花了好幾萬塊購買了很多宣稱吃了可以強身、增強免疫力的「保健食品」,但食用後自覺效果沒有像業務推銷介紹的那麼好,感到受騙。
衛生局指出,市售產品若未取得「健康食品」許可,不得擅自宣稱為「健康食品」,且不可宣稱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民眾若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洽24288604食品衛生科。
基隆市衛生局表示,市面上「保健食品」、「機能食品」、「功能食品」、「營養食品」等琳瑯滿目和健康有關的食品,但它們並不等於「健康食品」!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後,「健康食品」乙詞已成為法律名詞,其定義為: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需經衛生署核准,且產品包裝除需有一般食品標示項目(包括:品名、內容物、食品添加物、廠商名稱、電話、地址、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及原產地……等)外,還要特別標示「健康食品」字樣、核准之證號、標準圖樣(小綠人標章)、保健功效及警語等相關規定項目。
衛生局強調,市售產品若未取得「健康食品」許可,不得擅自宣稱為「健康食品」,僅能視為一般的「保健食品」,且不可宣稱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如:護肝功能、調節血脂功能……等)。
此外,「健康食品」宣稱的保健功效是指可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
衛生局局長許明倫呼籲民眾,健康食品只能當作是膳食補充品,均衡飲食、正常作息及持續運動才是最佳的保健之道。
若民眾對購買的保健食品或健康食品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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