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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你保命的裝潢設計約

營建署公告了室內裝修設計合約範本,我個人覺得這約訂得不錯了

之前容易被黑心的部分也都訂條文防止,大家可在下方下載此約。記得要拿給設計師簽。



營建署公告
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按這可下載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按這可下載


這下方為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公會的版本
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
(按這可下載)
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範本(按這可下載)

室內設計裝修公會官網可按這裡


姥姥覺得有稍為好一點的工程約修正版本, 是依據消基會建議的略做修改

按這可下載

請記得也要再下載上方的設計約,因為有位網友就是只簽工程約,後來監工出問題。

監工是在設計約內(這有文章介紹

不過,未來也將推出設計與工程合一的合約,到時再公告。

(20120615補記) 吳俊達律師在臉書的回覆,他不建議大家拿著這個版本去簽約。

可再等等,他會針對這個約來修正,他公布後,姥姥再做連結


  • Lawrence Wu 這個政府的版本,還需要修改不少地方喔。「初驗」、「材料檢查」相關規定也沒有。逾期罰款千分之一似乎有點低。拼裝出來的東西,對於裝修紛爭預防,沒有多大幫助。



我覺得這約定的相當不錯,是值得鼓勵的,

原因是市場上最常見的詐騙的部分,此約幾乎都有提供防範之道,


最常見的糾紛:

1.惡性追加預算:此約有「書面同意」條款,所以只要你沒有書面簽字,對方硬做的都不算。。


2.付款的部分,之前工程即使未驗收過,也要付錢。

但此約提供「驗收」完才付款的條款,我覺得也很不錯。

不過,原版本只有在完工後才驗收。

但許多工法如水電、泥作等,都是做好後不立刻驗收的話,是無法看到是否有黑心,或是否做得好。

像防水,就可在彈泥做好後就試水測試,

若等磁磚貼上才測試,驗收不過還要重新打磚,反而麻煩,

所以,在條文上增加各項工法完工後即驗收,驗收過才付款的條文。

3.終止簽約的物件歸屬,之前一直是糾紛所在,此約第19條,我覺得定的也算合理。


第十九條 契約終止之結算

甲方及乙方契約終止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可歸責於甲方之終止,應依下列方式結算相關費用:

(一)已施作之工程經雙方驗收同意者依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結算。

(二)已預先訂購之成品與半成品、材料由乙方自理,甲方毋須支付費用。

甲方若願收購,則由雙方協議價購。

二、可歸責於甲方之終止,應依下列方式結算相關費用:

(一)已施作之工程經雙方驗收同意者依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結算。

(二)已預先訂購之成品與半成品、材料,

依估價單項目單價計算之,由甲方收購。



4.工程未完成物的歸屬,第21條有寫,我覺得定義也算合理。


第二十一條 所有權

本契約工程所有乙方自備之裝修材料未固定前,

在甲方尚未付清工程款前,其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但該材料甲方已付款者,不在此限。



5.保固期是從「驗收」完成後算起,真的,也很不錯,

算有良知的定法。


以下,是我覺得沒防範到的

1.常有設計公司惡意宣告倒閉,此約沒防範到,

可以讓設計師變保證人,那即使公司倒了,大家也可以向設計師個人求償。

但要注意,也有那種爛人,故意把姓名或身分證字號寫錯,所以簽約時,要看對方身分證。

吳律師則提醒,若是跟設計公司簽約,合約上還要蓋公司章,負責人的部分要蓋負責人的章;

重點是,匯款的帳戶,必需是公司帳戶或負責人帳戶,

而不能是負責人的另一半或沒有在合約上出現的人,

因為設計公司常會用其他人的個人帳戶(尤其常用設計師的太太或先生的),這會出問題;

因為跟你簽約的是設計公司(或設計師個人),

若你匯款的對象是他太太,那他太太可捲款而逃,但先生卻不必負責。

所以,一定要注意。

2.圖樣與估價單不夠清楚造成的糾紛,這部分我日後再教大家怎麼把建材與工法寫入圖樣中。


以下是之前新聞的部分


【中央社╱台北17日電】

室內裝修糾紛層出不窮,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公布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室內裝修契約範本,6月上路,

營建署預計先推廣近萬家的建築師事務所及室內裝修業者主動使用。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室內裝修動輒新台幣數十萬到上百萬元,但糾紛不斷,

例如完工日延宕、追加預算、設計圖與消費者構想不同、尾款結算糾紛等,

統計去年消費者申訴案件多達226件之多。

消保處已審議通過內政部營建署研擬的「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草案」

及「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草案」。

上述契約範本草案內容包含5大重點。

陳星宏說,首先,避免業者為空殼公司,明訂業者不得將工程全部轉包,

如有違反,消費者得終止契約。

其次,為避免業者於施工後漫天要價,本契約範本明訂工程範圍、

內容及價款須經消費者同意後增減

第三點,明訂業者如未於期限內完成工程,應按日給付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計算之遲延違約金,

並得由消費者於應支付給業者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點明訂業者於完成一定階段工作,並經消費者確認後,方得請求給付相當比例的服務費用。

第五點規範消費者遇到業者未按照施工期限完成工程,

或經雙方驗收發現瑕疵而拒不改善,除得要求限期完工或限期修繕,

也可委託第三人修繕,費用自尚未撥付款項支應外,消費者還有終止契約的權利。

由於契約範本一直不具法律強制力,契約範本雖完成或上路,消費者權益保障不盡然徹底。

陳星宏說,消保處已規劃修消費者保護法,增訂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時,

將罰款或要求完成改善的條款,草案預計今年底前送立法院提案;

此外,有依範本訂契約時,一引發民事訴訟,法院採用率達9成,仍具保障效益。

與會的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科長楊哲維則說,

目前 6層樓以下、含6層樓的住宅屬於公共建築,

依規定,進行室內裝修必須向地方政府申請室內裝修許可,

署方將研議申請許可時應檢附文件,要包含前述範本所含精神要點的契約,以強制落實範本的使用。

他並說,在此之前,

會先推廣登記有案的5000多家室內裝修業者及3000多家建築事務所主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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