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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有民眾聽信廣告,一年投入百萬元購買保健食品,衛生署昨〈17〉日對此表示,食品為提供人體所需之營養及熱量,維持生理正常運作,不具有醫療效能,呼籲民眾對於誇大功效或宣稱具醫藥效能之食品,應堅守「不聽、不信、不買、不吃、不推薦」五不原則。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廣告涉嫌誇大不實者,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宣稱具醫療效能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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