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食品容器 須標明耐熱溫度
〔自由時報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總是搞不清楚身邊的隨手杯是否夠耐熱嗎?明年起,你將可以擺脫這項困擾。衛生署昨日正式公告塑膠類食品器具最新標示規定,明年七月起,包括塑膠水壺、奶瓶、餐盒(含保鮮盒)等三大類可重複性使用的塑膠食品容器,必須在容器「本體」上,直接標示耐熱溫度;產品材質除了原有的英文與符號標示之外,也要附上中文標示。
三大類產品 明年七月上路
這項塑膠食品容器標示新制將分兩階段執行,明年七月先要求這三類可重複性使用塑膠食品容器,優先加強標示;兩年後包括拋棄式的塑膠免洗餐具、冷熱飲杯、塑膠袋、攪拌棒等食品容器、器具,也都必須在最小包裝上清楚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資訊,供使用者參考。屆時查獲違反規定者,不僅展品必須下架,也將處三萬到十五萬罰鍰。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科長鄭維智指出,衛生署去年已數度與業者溝通,且距離確定實施還有一年緩衝期,相信業者都會配合。
不過,市面上的一般塑膠碗盤、美耐皿碗盤等,並不在衛生署公告範圍內,經濟部商品標示法的規定辦法,是否不夠完備?鄭維智表示,現在是依據最常有疑問的產品優先處理,也就是隨手杯、微波餐盒等。
至於不少上班族習慣用來泡三合一咖啡的紙杯等,部分內層也有一層PE膜(聚乙烯);若是低密度的PE膜,只能耐熱到九十度,這類產品未來也會標上耐熱溫度嗎?官員表示,這次公告的拋棄式塑膠容器主要是針對塑膠免洗餐具、冷熱飲杯、塑膠袋、攪拌棒等。建議消費者在購買時,可挑選有清楚標示的產品購買。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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